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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示范推廣項目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09第1條 江蘇省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示范推廣項目(以下簡稱農機裝備項目)是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一項重大農機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示范推廣項目。
第二條 為保證農機裝備項目在評審立項、組織實施、資金管理、評價驗收等環節實現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令第 138 號)、《江蘇省農業(水利)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3號)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要求,結合農機裝備項目實際,特定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機裝備項目主要目標是通過農機裝備與技術集成創新、試驗示范和推廣應用,加快農機裝備與技術補短板強弱項進程,著力解決“無機可用”“無好機用”的供需矛盾,推進農業機械化向“兩融兩適”“兩全兩高”轉型升級,引領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
第四條 農機裝備項目設立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集成創新和推廣應用兩類。實施期限不超過兩年。
集成創新是指以農業農村為中心、有效供給為驅動、生產需求為平臺,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或集成創新,研制開發具有引領性、創新性的農機裝備與技術;或者選擇某項先進農機裝備與技術開展試驗示范,為全程面機械化高質高發展提供先進的裝備與技術支撐。
推廣應用是在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的基礎上,重點圍繞設施農業、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綠色環保和智能農機裝備與技術等開展示范推廣,布點示范并對成熟特色農業和智能農機裝備與技術進行較大范圍的推廣應用。
第五條 農機裝備項目實行全程網絡化在線管理,即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合同審核、階段總結、結題驗收、驗收證書等材料均需在線提交,農業農村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 項目指南。每年針對全省農機化發展方向和農機裝備產業需求,立足解決現代農業農村發展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堵點等問題,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各地根據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七條 申報主體。集成創新類項目以農機企業、涉農科研院所、高校、省級農機裝備與技術創新平臺、農業(農機、漁業(水產)、畜牧)推廣機構等單位為申報主體。推廣應用類項目主要以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為申報主體。
第八條 申報材料。項目申報實行網上在線填報與紙質材料同步提交。基本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可行性分析報告及相關證材料等,具體詳見年度申報通知。
市縣申報材料需經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打印裝訂成冊。在寧中央直屬及省屬的高校、科研院所、省有關單位的申報材料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匯總推薦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章 審核立項
第九條 項目初審。項目申報結束后,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即對項目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 專家遴選。評審專家由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裝備處在廳機紀、計財處等監督下按程序從專家庫中隨機遴選、當場確定。專家范圍覆蓋科研、教學、推廣、農機、農藝、漁業、畜牧等相關領域。由專家組負責對項目的技術、經濟和可行性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采用網絡初評和集中會審形式,根據網絡初評專家打分排名淘汰部分項目后,進入專家集中會審。根據年度項目評審方案、資金預算和支持重點,由會審專家評估推薦優選項目和備選項目。評審專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并對評估情況及結果保密。
第十二條 立項確定。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當年資金預算額度,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立項建議方案,商省財政廳同意后確定立項,并在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布年度項目立項計劃。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執行專家。項目實行專家負責制,每個項目設立1名執行專家。執行專家須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負責項目申報、編制執行單位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加強項目管理、按規定使用經費。
第十四條 合同管理。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所有立項項目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合同審核和簽章。合同內容包括實施內容、績效目標、計劃進度和資金預算等。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
二級合同簽訂。有合作單位參與的項目,項目執行單位須與合作單位簽訂二級合同,明確各單位的責、權、利,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五條 中期評估。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期,對照合同進行自查,形成包括工作、技術、財務在內的項目階段性總結報告,通過網上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在此基礎上,省農業農村廳適時組織對項目實施進度、內容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六條 項目變更。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單位調整、項目類別改變、執行專家更換、績效主要指標變動等重大事項需提出變更的,須經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門審核,聯合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審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的,涉及的財政補助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十七條 項目終止。項目因技術、資金、管理等因素影響項目繼續實施的,報經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批準同意后,可終止項目實施。經審計認定剩余項目省級補助資金繳回省財政。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驗收申請。項目執行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項目完成時間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執行單位應提前2個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交延期驗收的紙質說明。未按時申請驗收或延期驗收的,不得申請新項目。
執行單位網上在線提交《江蘇省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示范推廣項目驗收申請表》、驗收材料,經省農業農村廳在線審核同意后打印簽字蓋章上報。
第十九條 驗收材料。項目執行單位在線提交驗收申請時,驗收材料一并提交。驗收材料應包括工作和技術總結、績效指標完成報告、項目合同(復印件)、項目資金決算和審計報告、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報告以及項目成果應用證和項目形成的有關論文、技術規范、專利、鑒定證書等其它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 驗收形式。驗收形式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有關專家完成。驗收專家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相關行業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單位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二十一條 驗收一般程序:
1.主持驗收單位介紹驗收的主要內容、程序,宣布驗收專家組成員單、明確組長并對專家提出具體要求。
2.驗收專家組應根據需要檢查項目實施區和主要農機裝備。
3.驗收專家組聽取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實施和完成情況匯報。
4.驗收專家組檢查項目執行、財務、檔案等并進行質詢。
5.驗收專家組集體討論形成驗收意見(項目執行單位回避)。
6.專家組長向項目執行單位宣讀驗收意見,并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7.主持驗收單位作總結發言,并宣布驗收結束。
驗收意見主要包括:引言;項目合同完成情況;項目科研創新和技術推廣情況;財務執行情況;項目實施的整體評價等。
第二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執行單位在線填寫《江蘇省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示范推廣項目驗收證書》,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審核、編號、發放驗收證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結題。由于非人為因素,不能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內容,以致無法通過正常程序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的項目,按照結題處理。
項目執行單位結題申請依驗收申請表格式填寫,如實反映項目實施、經費使用、存在問題等情況,明確提出結題申請,并提供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已使用資金決算報告和審計報告、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其它佐證料等。
第六章 責任分工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責任依流程、內容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內容:
1.與省財政廳會商下達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立項評審、下達項目計劃;
2.組織對立項項目進行合同審簽、中期評估與總結驗收;
3.對項目合同、驗收申請表、驗收后的匯編資、驗收證書進行備案存檔;
4.組織市、縣農業農村局和項目執行單位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內容:
1.各設區市負責市級及所轄區范圍內的項目監管,各縣(市)負責本縣(市)域內的項目監管;
2.會同財政門組織項目申報,按要求做好項目匯總上報,加強項目立項監督;
3.會同財政門根據省下達計劃文件,及時將項目計劃和項目資金下達至項目單位;
4.配合上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項目抽查、抽驗、抽審、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單位負責內容:
1.編寫項目申報、總結、評價、驗收等材料,落實項目內容、合作單位、實施地點等具體事項,組織推進項目實施等;
2.對提交的項目申報、階段總結及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相關材料真實性負責;
3.及時編制項目合同書,嚴格按照項目批復的合同內容實施。確需變更的需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4.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
5.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聲像、文字、數據資;
6.根據主管部門安排,及時開展項目實施中期自查和總結驗收材料整理,在線提交中期評估總結和驗收申請,按要求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7.根據驗收專家的意見修正補充驗收材料;
8.通過驗收的項目需在線填寫驗收證書,提交省農業農村廳審核,通過審核打印蓋章后連同修正補充過的驗收材料一并報省農業農村廳簽字蓋章;
9.配合完成與項目相關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責任規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到位;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主持或協作承擔農機裝備項目。
1.項目合同簽訂后3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
2.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任務,又不能達到原實施效果;
3.到期未完成合同規定任務,且又不提交相關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資金使用及管理嚴格按照《江蘇省農業(水利)科技創新與推廣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3號)執行。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挪用擠占資金的行為,終止項目,追回已安排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取消該單位以后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未執行回避制度或在項目評估中徇私舞弊的,從次年起2年內不得再次入選專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