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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蘇省研發型企業獎勵補貼申報條件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262022年江蘇省研發型企業獎勵補貼申報條件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匯編,關于江蘇省研發型企業獎勵政策,小編只整理了省級扶持政策,對于江蘇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遷市、無錫市、揚州市、鹽城市、蘇州市、泰州市、鎮江市、連云港市省研發型企業獎勵補貼政策,可以隨時聯系小編這邊咨詢,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項目具體內容。
一、江蘇省研發型企業獎勵補貼
1.企業自獲得省研發型企業資格年度起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2.各地根據省研發型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給予一定獎補,省產業技術研究院 對地方給予培育支持。
3.省研發型企業全職聘用年薪收入超過 50萬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各地可按企業的實際貢獻給予獎補,主要用于對高層次人才的績效獎勵和項目支持。
4.省財政安排的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獎補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省研發型企業優 先給予支持。
二、江蘇省研發型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從事研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4、企業上年度受委托開展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的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萬元。
附件:江蘇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提升江蘇產業自主創新水平,增強產業技術供給能力,促進研發服務產業發展,培育研發型企業,推動江蘇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根據《中 共江蘇省 委 江蘇省人民政 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省研發型企業(以下簡稱省研發型企業),是指以自主技術研發服務為主業,持續為其他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和整體解決方案等服務,在江蘇境內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市場導向、鼓勵自主創新、重在研發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受省科技廳委托承擔省研發型企業的具體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監督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培育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文公布培育的省研發型企業名 單并頒發證書。
第六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承擔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
(二)負責省研發型企業備案;
(三)負責遴選評審專家,組織評審工作;
(四)負責對省研發型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省研發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從事研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四)企業上年度受委托開展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的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萬元。
第八條 省研發型企業培育采取常年申報、集中評審的方式,受省科技廳委托,每年由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要求。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網上申報平臺,在線填報《江蘇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證 明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及相關證 明材料報送至所在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匯總上報。
第十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符合培育條件的企業,報省科技廳備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確認為省研發型企業并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列入培育的省研發型企業,其資格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失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企業自獲得省研發型企業資格年度起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各地根據省研發型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給予一定獎補,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對地方給予培育支持。
第十四條 省研發型企業全職聘用年薪收入超過50萬元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各地可按企業的實際貢獻給予獎補,主要用于對高層次人才的績效獎勵和項目支持。具體辦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安排的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獎補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省研發型企業優先給予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企業獲得省研發型企業資格后,應每年在網上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省研發型企業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對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情況,不再符合培育條件的省研發型企業,應及時提請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培育條件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其省研發型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產業技術研究院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12月13日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提升江蘇產業自主創新水平,增強產業技術供給能力,促進研發服務產業發展,培育研發型企業,推動江蘇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根據《中 共江蘇省 委 江蘇省人民政 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蘇發〔2018〕18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省研發型企業(以下簡稱省研發型企業),是指以自主技術研發服務為主業,持續為其他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和整體解決方案等服務,在江蘇境內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市場導向、鼓勵自主創新、重在研發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實施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受省科技廳委托承擔省研發型企業的具體培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主要職責為:
(一)指導、監督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培育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文公布培育的省研發型企業名 單并頒發證書。
第六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承擔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
(二)負責省研發型企業備案;
(三)負責遴選評審專家,組織評審工作;
(四)負責對省研發型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省研發型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從事研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四)企業上年度受委托開展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的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少于500萬元。
第八條 省研發型企業培育采取常年申報、集中評審的方式,受省科技廳委托,每年由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要求。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網上申報平臺,在線填報《江蘇省研發型企業培育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證 明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及相關證 明材料報送至所在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匯總上報。
第十條 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符合培育條件的企業,報省科技廳備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確認為省研發型企業并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列入培育的省研發型企業,其資格自發文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失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企業自獲得省研發型企業資格年度起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各地根據省研發型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總額給予一定獎補,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對地方給予培育支持。
第十四條 省研發型企業全職聘用年薪收入超過50萬元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各地可按企業的實際貢獻給予獎補,主要用于對高層次人才的績效獎勵和項目支持。具體辦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安排的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獎補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省研發型企業優先給予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服務
第十六條 企業獲得省研發型企業資格后,應每年在網上平臺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對省研發型企業做好日常管理服務,對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情況,不再符合培育條件的省研發型企業,應及時提請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培育條件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其省研發型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產業技術研究院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