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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08-20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該項目目前正在申報當中,想要申報的朋友們,可以根據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看一下自己是否滿足申報條件,有申報需求,歡迎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
第 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思想,樹立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重點產業領域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會令第34號)、《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江蘇省發展和改革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和自主可控現代產業體系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區域產業核心競爭力、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任務及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綜合實力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組建設立的省級創新平臺。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江蘇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服從服務國家戰略,根據江蘇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需求,圍繞重點領域,超前布局,研究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急需的關鍵核心技術。
(二)服務我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研究,推動傳統產業邁向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
(三)實行開放式服務,承接各類主體委托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并將形成的成果通過市場機制轉移和擴散。
(四)提供與產業發展需求高度適配的人才發展服務,構建人才引進、人才培養、人才激勵機制,為行業培養工程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主持或參與各類國際、國內或行業標準制定,促進行業領域技術進步。
(六)為培育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和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做好儲備。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營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制定并發布省工程研究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級各有關部門、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中央所屬駐蘇有關單位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協調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結合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和自主創新相關政策,發布省工程研究中心年度申報通知。明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具體要求、當年重點支持領域等事項。申報工作原則上一年申報一次。
第七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依托單位和申報單位應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參考“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大綱”編制(見附件一),并填寫“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數據表”(見附件二、三)。
第八條 省級各有關部門負責審查本部門申報單位提出的申報材料,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查本區域申報單位提出的申報材料,中央所屬有關單位負責審查下屬單位提出的申報材料。主管部門審查材料后,匯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申報的工程研究中心應當符合年度申報通知發布的重點領域及相關要求。
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江蘇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非獨立法人形式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應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二)在人才隊伍、場地、研發設備等方面具備重大技術研發、工程化和產業化的條件和能力。
(三)具備完善的人才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相關制度。
(四)突出產業化導向,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單位必須是江蘇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且為申報單位股東或上級單位。
(二)在行業領域中具有引領地位,擁有一批處于省內領 先、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研發成果。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 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
(五)近三年不存在因環保、安全生產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各主管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或逾期無法提交完備的申報材料,省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各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材料后,委托信用管理部門對依托單位進行信用審查,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本辦法對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查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報單位和依托單位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創新活動和創新績效等省工程研究中心認定指標表所示內容(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專家對初審后的材料進行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初審和專家評審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認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同時應當在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江蘇省XX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Jiangsu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of××”。各省工程研究中心應當根據制作樣式(見附件五)自行制作銘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營的管理、指導和協調推進。每年定期抽查主管范圍內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營情況。
第十六條 各省工程研究中心應按照認定文件要求,認真落實平臺建設和運行各支撐條件,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按期建設、正常運行并持續創新。
第十七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省工程研究中心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建設期總結報告,填寫“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見附件六、七)。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九條及省發展改革委初認定文件要求,重點審查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內容與認定內容的一致性及變更情況,項目是否已實行獨立核算,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等情況。滿足上述要求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納入省工程研究中心平臺管理。
第十八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執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各申報單位根據年度通知要求,填報“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評 價
第十九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動態調整、優勝劣汰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定期發布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評價通知,明確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具體要求,原則上每三年評價一次。建設期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條 各省工程研究中心根據“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情況自評報告大綱”(見附件八)和“江蘇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的相關要求編制自評報告,并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評材料進行核查和現場抽查。第三方機構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見附件九)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提交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 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 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行情況,對評價為優 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 家 級創新平臺。
第二十五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及運營所需資金采用多元化原則,以自有資金和社會投 資為主。優先支持評價為優 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參與建設的項目申報國 家 級、省級專項。
第二十六條 鼓勵省工程研究中心引進國內外頂 尖人才,對于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在申報相關人才政策支持過程中給予傾斜。
第七章 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七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營應嚴格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的有關文件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運行的,由省工程研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法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單位變更,變更后的依托單位具備第九條的相關條件。
第二十八條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省工程研究中心無法繼續建設運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應提出終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一)主要骨干技術人員離職,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或省工程研究中心發生重大變化,建設經費不能足額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給予警告,并對其運行情況每年跟蹤評價,直至下一期評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警告后跟蹤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無法定理由,無故不接受省發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和評價的;
(三)申報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后,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四)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五)存在重大失信行為或不良記錄;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 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單;
(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或環境事故;近三年因環保、安全生產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被撤銷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5日起實施。《江蘇省工程中心管理辦法》(蘇發改高技發〔2005〕464號)和《江蘇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蘇發改規發〔201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