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臥濤生產力促進中心有限公司
認證資料 Certification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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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江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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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模式:服務商
- 主營產品:高新技術企業,專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合肥高新區柏堰科技園香樟大道188號科研樓A幢1101室
- 供應產品:2
合肥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若干政策申報獎勵補助和條件
發布時間:2021-11-18合肥高新區支持綠色低碳發展若干政策申報獎勵補助及條件要求盤點如下,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介紹匯總,有需要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以下專人指導為您解答說明! 一、政策資金安排和扶持范圍 1.本政策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資金使用接受審計監督,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2.本政策支持的企業和單位: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財政收入級次在高新區,并在高新區持續經營。 3.本政策支持的企業和項目應符合重點產業發展導向,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獨立法人計。 4.本政策支持的企業和單位需配合相關部門登錄科技火炬統計系統并上報科技部火炬統計報表及其他各類統計報表。 5.本政策支持的項目應在合肥高新區財政涉企項目申報審批管理信息系統中同步填報相關信息。 二、扶持政策 1.支持企業(單位)使用碳減排技術、工藝。對當年完成項目的企業給予基建、設備總投入20%,不超過 1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生態環境分局) 2.鼓勵生產企業開展重點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安裝污染源及能耗在線設施。對當年完成項目的企業給予基建、設備總投入20%,不超過 1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生態環境分局) 3.鼓勵節能環保企業研發并運用碳減排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為園區企業節能減排提供技術支持。對當年完成環保提升項目的,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原則不超過項目實施金額)。(執行部門:生態環境分局) 4. 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對當年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達到節能減排效益并通過認定的生產企業,給予每家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原則不超過項目實施金額)。(執行部門:生態環境分局) 5.鼓勵高耗能企業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給予當年購買區內節能環保企業提供的“合同能源”服務的生產型企業,按照合同執行額 50%進行獎勵,不超過10萬元。(執行部門:經濟貿易局) 6.鼓勵企業購買“環保管家”綜合技術服務。對區內生產型企業當年購買區內環保企業和環保聯盟提供的“環保管家”綜合技術服務,從事環境隱患排查與技術診斷、污染防治設施運營和維護等相關服務,給予當年購買“環保管家”服務的生產型企業,按照合同執行額 50%進行獎勵,不超過5萬元。其中“環保管家”綜合技術服務不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驗收、環保檢測、清潔生產、應急預案編制等單項服務。(執行部門:生態環境分局) 7.支持光伏應用。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園區建設太陽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且使用本區企業生產的電池組件和逆變器等產品,在項目投入使用并經驗收合格后,給予建設單位發電量 0.1 元/度的補貼,補貼年限 5 年;對提供屋頂資源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給予 2 萬元/MW的一次性獎勵(在自有屋面上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不享受屋頂獎勵)。(執行部門: 經濟貿易局) 8.支持試點示范。對當年獲得國家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的,分別給予企業區級 50 萬元、30 萬元、1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的,分別給予企業區級 15 萬元、10 萬元、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執行部門: 經濟貿易局) 9.經省級認定的首臺(套)碳減排、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對研制和使用單位,分別按照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售價的 10%給予補助,在省市政策獎勵基礎上,雙方累計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執行部門: 經濟貿易局) 10.支持區外知名企業、機構在園區建立碳減排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高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對服務園區成效顯著的平臺運營主體,經認定,對當年實際發生研發費用給予 10%,每家不超過 500 萬元的補貼。對園內知名企業、機構自建并提供碳減排研發服務的技術研發平臺等,經認定,每年按實際獲得服務收入的 10%,給予不超過 500 萬元的補貼。(執行部門: 經濟貿易局)。 三、附則 1.鼓勵企業爭取國家、省、市各類政策支持。同項目同類政策在享受上級政策支持的基礎上按照從優、從高、補差、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2.存在無營業收入、無稅收繳納、無固定場所等經營異常信息、違反承諾、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行為的企業,不予兌現政策,并列入信用記錄;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獲得政策支持的企業今后如有股份減持等相關操作,必須在合肥高新區內進行;知識產權應持有 3 年以上,否則政策資金予以追回。 4.獲得政策支持的企業若工商、稅務、統計關系任一項遷出本區,須全額退還政策資金。 5.一般對企業當年獎勵額度原則上以其對區貢獻總額為限。另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瞪羚、獨角獸等高成長性企業可根據企業發展情況,加大支持力度。 6.本政策由各條款執行部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7.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1年。